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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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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據《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使用權統一網上交易,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通過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網上拍賣包括信息發佈、競買申請、拍賣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佈等程序。

網上掛牌包括信息發佈、競買申請、掛牌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佈等程序。

第三條 以網上交易方式出讓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符合網上出讓公告中明確的資格條件,均可參與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讓人在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縣國土資源交易機構承辦。

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交易機構負責網上交易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製作全省統一的網上出讓公告、交易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統一網上交易服務。

第七條 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競買申請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發佈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網上出讓公告應當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門户網、江西省國土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出讓須知及相關文件,應當在江西省國土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

網上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出讓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出讓公告。

出讓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國土資源交易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二)土地使用權編號、名稱、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出讓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三)競買申請條件和要求;

(四)獲取交易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的起止時間;

(五)交易的時間、地點;

(六)起始價、競價方式、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八)風險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網上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日前20日發佈,發佈的出讓公告、交易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等信息應當準確、真實。

第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交易機構應當通過全省政務信息網(外網)錄入出讓公告、交易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等信息,確認錄入信息準確、完整後,上載至網上交易系統發佈。

網上交易系統操作人員應當按實名制登錄網上交易系統,並對操作指令負責。

第十條 競買申請人可在省國土資源交易網等相關網站瀏覽獲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信息。出讓人及國土資源交易機構不組織對出讓宗地的現場踏勘,競買申請人可自行前往現場踏勘。

第十一條 網上出讓土地使用權設有底價的,應當在出讓公告中明確為有底價出讓,並由市、縣國土資源交易機構於拍賣開始前30分鐘內或者掛牌報價截止時間前30分鐘內將出讓底價錄入網上交易系統。底價錄入需嚴格監管,監管方式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自行確定。未按時錄入底價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終止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網上出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並撤回或終止原公告。

第三章 競買申請

第十三條 競買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之前,應當仔細閲讀網上出讓公告、交易須知和其他相關文件,按要求登錄網上交易系統填報真實有效的相關信息。

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即視為對出讓公告、交易須知、其他相關文件和宗地現狀等無異議,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完全接受。

競買申請人同時競買多宗地的,應當分別申請。

第十四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按交易須知要求提交競買申請。競買申請應在競買保證金到賬截止時間前提交。競買保證金到賬截止時間應在掛牌報價截止前2天或拍賣活動開始前。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聯合競買的,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報聯合競買各方的相關信息和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競買申請人應當以本人的身份,根據網上交易系統隨機生成的競買保證金子賬號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每筆競買保證金只對應一宗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時競買多宗的,應當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申請人使用外匯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按競買保證金交納當天外匯中間牌價等值人民幣的外幣交入網上交易系統提供的外幣保證金專用賬户(子賬號)。該賬户只接受現匯方式匯入,不接受以現鈔方式存入。

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交納了競買保證金至指定賬户的競買申請人(以競買保證金到達指定帳户時間為準),即獲得競買資格。競買申請人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的,不能獲得競買資格。

第四章 拍賣競價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網上拍賣以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競價,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於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於規定的增價幅度。

有底價拍賣,網上交易系統顯示“有底價拍賣”字樣;無底價拍賣,網上交易系統顯示“無底價拍賣”字樣。

第十七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八條 網上拍賣時,網上交易系統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

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上交易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顯示最高報價。

第十九條 網上拍賣開始後第一次4分鐘倒計時內無競買人競價的,拍賣終止,拍賣不成交。

網上拍賣有競買人競價的,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一)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二)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拍賣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拍賣截止時,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競價通道,並公佈競價結果。

第五章 掛牌報價、競價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網上掛牌以報價、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網上掛牌報價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掛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於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於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內,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予以接受,並即時公佈。

土地使用權網上出讓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

有底價掛牌,網上交易系統顯示“有底價掛牌”字樣,無底價掛牌,網上交易系統顯示“無底價掛牌”字樣。

第二十一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

(一)無競買人報價,掛牌不成交;

(二)有競買人報價,經網上交易系統詢問競買人不參加限時競價的,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第二十三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前,競買人至少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

第二十四條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經網上交易系統詢問,有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在網上交易系統詢問的4分鐘內提交參加限時競價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參與限時競價。

網上限時競價,以當前最高報價至少增加一個加價幅度進行。

第二十五條 網上限時競價,網上交易系統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網上交易系統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

4分鐘倒計時截止,網上交易系統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顯示最高報價。

第二十六條 網上限時競價截止時,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一)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二)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掛牌限時競價時,如無人報價,則以該宗地掛牌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競得入選人。

網上掛牌報價、限時競價截止時,網上交易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並公佈競價結果。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七條 競得入選人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持在線打印的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競買保證金到賬確認書、土地使用權競得入選人確認書、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交納通知書及交易服務費交費憑證和出讓宗地公告、交易須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關資料,到出讓方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通過後,出讓人應在網上交易系統予以確認,並與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

競得入選人未能通過資格審核的,競價結果無效,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該宗土地重新出讓。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交易機構和競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使用權名稱(地塊編號)、四至範圍、面積、用途、出讓年限、出讓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點和成交價格;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

(五)競買保證金的處置辦法;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七章 結果公佈

第二十九條 競得人持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在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網上交易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成交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門户網、江西省國土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佈。

成交結果應公佈的內容包括:

(一)競得人的名稱、註冊地址;

(二)成交日期、地點;

(三)競得的土地使用權名稱、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等;

(四)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格及繳納時間、方式;

(五)其他應當公佈的內容。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成交後轉作受讓土地定金,定金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金額為準。

其他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競得人和其他競買人使用外匯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網上交易結束後,按照《江西省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外匯競買保證金退付流程》的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佈中止或者終止網上出讓公告,並中止或者終止網上交易活動: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終止網上交易活動的;

(二)因相關政策、宗地規劃條件等發生變化,對土地使用權有重大影響的;

(三)網上交易系統軟、硬件故障,網上交易系統網絡專線故障,網上交易CA認證系統故障,代理銀行保證金交納系統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導致網上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因網絡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導致網上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或者終止網上交易活動的其他情形。

因網上交易系統出現故障,造成土地使用權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由出讓人按照《江西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應急處置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出讓人按規定取消成交結果的,應書面告知省級國土資源交易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撤銷該宗土地使用權的網上交易結果公示。

第三十四條 網上交易中止時間不得超過5日,5日內不能恢復交易的,該項交易自動終止。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全額退還。

網上交易中止事項消除後,出讓人應當及時在網上交易系統發佈恢復網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確交易截止時間,恢復網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競買資格的,其競買資格在本次交易期內(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復交易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因競買申請人使用的計算機遭遇網絡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軟、硬件出現故障或遺忘、泄露相關密碼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申請、報價、競價的,後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網上交易活動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競買申請人在網上交易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七條 出讓人擅自改變競得結果,或者競得入選人、競得人放棄競得結果的,應當由相應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競買行為。

第三十九條 網上交易活動中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接受賄賂、徇私舞弊的,泄露與競買申請人和網上交易系統有關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出讓人與競得入選人或競得人因網上交易產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網上交易過程所涉及時間除競買保證金到賬時間以銀行系統記錄到賬時間為準外,其餘均以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交易系統服務器的時間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需在網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江西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相關條例,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不僅便利而且還可以做到公開公平的交易,相比我們個人私下的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也增加了安全的保障,我們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的時候也要嚴格的遵守以上的相關交易條例,對我們也是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