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土地使用不了是因為什麼原因?
工廠土地使用不了是因為什麼原因?
工廠土地使用不了很可能是因為土地使用證過期了。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到期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土資源部門在出具證件的時候就知道該土地將來是修建工廠所用的,我國對於工廠和工業園區的土地使用年限一直規定的都是50年,不過由於物權法當中沒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以後續期的手續和續期的費用問題,所以,工廠的負責人也完全能放心,在工廠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以後國家無權強制收回。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工廠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有效年限一般為50年,如果超過有效時間,土地使用證就相當於失效,無法繼續使用了。當然,不是説一旦到期,土地就無法使用了,使用者如果想繼續使用,可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提交續期申請,並交納相應費用就可以繼續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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