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由於在我國所有土地歸國家集體所有,因此,倒賣土地買賣土地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在我國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國家是允許土地通過合法的方式,例如轉讓、出讓等方式來進行土地的自由流轉,流動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倒賣土地的行為而換取不法利益,嚴重侵犯了我國的土地管理。那麼,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呢?一起來看下文吧。
一、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 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二、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
(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 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
(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對於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也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對於它的定罪量刑是依據情節嚴重來進行判處法定刑期的,以外還需要判處一定的罰金。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我們一定要遵守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如果確實需要使用土地,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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