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是否屬於犯罪
強制拆遷可以構成犯罪。
1.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是玩忽職守造成惡性強拆事件的發生,可能構成瀆職罪。
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政府官員直接進入被徵收人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可能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這是指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因政府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這是指故意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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