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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強拆的投訴途徑?

一、暴力強拆的投訴途徑

暴力強拆的投訴途徑?

1、拆遷開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扞衞家園”的任何想法及行動,遇到糾紛最佳方法就是法律途徑維權。

將維權的方法迴歸到法律上來。因為拆遷案件自身的複雜性,以及拆遷法律的寬泛性,維權手段的專業性,被拆遷户在家中面臨拆遷時往往不知所措。另外,因為拆遷的主體是政府,拆遷行為是各個部門合力而形成的行政行為,因此想輕易撼動拆遷中的政府利益,顯然並非太多容易。因此,由專業人員指導如何提高補償價格就顯得尤為重要。並且,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被拆遷户更容易跳出“以命相抵”的怪圈,此時,迴歸理性的爭取補償既容易滿足需求,也容易建立與政府的再次對話。

2、拆遷談判過程中,避免談判僵局,及時掌握拆遷方信息,適度配合,但不過分遷就。

很多被拆遷户在自家遭遇暴力拆遷時,仍然矇在鼓裏,覺得政府會滿足自己的高額補償要求。顯然這樣的片面想法會誤導自己的判斷。然而,在很多拆遷案件中,政府站在中立角度評估房屋價值的幾乎沒有。因此,政府答應給予高額補償是建立在一定的對價基礎之上的,如果你沒有相應的籌碼或者提出相應的證據支撐,想從政府手中拿到本應屬於自己的補償還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從徵收主體是政府到補償主體仍然是政府的過程來看,政府不可能給出一個好的價碼,而所謂的照顧你更多時候是口號。

3、暴力強拆過程中,不要用肉體反抗,慎重拍照、錄像;第一時間及時多次報警。

在暴力強拆過程中,拆除的主體絕不是一個單位,也絕不是一個人。此外,拆除的時間上往往選在夜裏等人數較少,關注度不高的時候。這時,被拆遷户幾乎處於被隔絕的狀態,而對於採取暴力強拆的拆遷辦也好,開發商也好,其一般都是周密佈置,謀劃已久的。因此,他們非常清楚被拆遷户會採取什麼行為,以及相應的對策。因此,為了強拆後更好維權,律師建議被拆遷户在遇到暴力拆遷時,保證生命安全永遠是需要放在第一位的。

4、暴力強拆之後,把握維權時機,及時啟動談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將強拆事件擱置。

在遭遇暴力強拆之後,很多被拆遷户往往選擇妥協,或者直接找不到相關補償主體。有的強拆之後,選擇到省裏或者北京上訪,希望將自己的苦楚找相關部門反映,從而耽誤了談判補償的最佳時機。在暴力強拆案件中,暴力強拆對於被拆遷户是一個很大的心理打擊。但是,暴力強拆更多時候是對話走向死結,政府所謂“不得已而為之”的最後辦法。因此,暴力強拆之後,及時建立對話平台,也是政府最想採取的途徑。

此時,如果你迫於政府的壓力或者面子抹不開,或者政府直接將事件擱置,那麼,及時找第三方與政府建立這樣的對話機制就顯得極為重要。房屋被拆除後,並不意味着補償不需要支付或者政府可以不支付。因此,在發生暴力拆遷後,及時建立談判機制是被拆遷户需要着重思考的問題。

二、強制拆除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常委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佈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佈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佈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佈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佈施行了。

隨着<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三、強制拆遷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如果是政府單位私自的行政拆遷是不可以的,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