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條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法條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條是我國《民法典》第194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同意履行的是可以的。訴訟時效屆滿義務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應當區別對待: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因此中斷,此點並無疑問。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債務人自願履行法理,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請求返還已自願履行的債務部分,但不能只根據債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認定其放棄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剩餘債務。
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規定就意味着當事人知道糾紛開始就已經進入計算時間,而時間一過法律就不會再允許其隨意起訴並且佔用司法渠道,但是如果在時效快到的時候義務人主動地將部分完成,這也就説明義務人是有意願將糾紛和矛盾進行私下的解決而不需要起訴的。
訴訟時效的計算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最主要就是為了突出相關的權利,能儘快的行使自己的權益。當然了,在我們國家訴訟時效也是有中止和中斷的,比如説在最後6個月時間之內,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話,可以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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