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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遷律師: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徵地農民該怎樣做?

在明拆遷律師: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徵地農民該怎樣做?

責令交出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常用到的一份很有分量的文件。

其相對於整個徵收程序中的位置,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徵收補償決定類似——後面直接接着司法強拆(徵)。

那麼,對於如此有殺傷力的一份文件,被徵收人一旦收到究竟該如何應對呢?責令交出土地,你的土地,真的不交就不行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徵收補償決定一樣,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不因其是政府下達的而具有先天的合法性。

究竟合法與否,要經受相關法律規定和徵收中事實情況的嚴格檢驗。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這條基礎性規定,我們可以解讀出以下幾點:

一是責令交地決定的作出主體只能是縣國土局或者更高級別的國土局,縣政府、村委會、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等都是無權作出這一決定的;

二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內容只能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強制執行,地方政府無權徑行採取強徵強拆舉動。

因此,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對於合法建築都不存在所謂的“行政強拆”,而即便要司法強拆,也必須有有權的機關提出申請,這裏同樣是縣一級國土局的事情。

那麼被徵收人在收到這份文件後究竟能夠做些什麼呢?事實上,應對之策與徵收補償決定是近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明文規定,申請法院執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若干方面的條件。

而這些點,正是被徵收人要通過事實與法律對決定進行嚴格審查,在發現違法點後予以精準打擊的“目標點”。

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這是土地徵收中“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中的一個方案。

據此,被徵收人可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獲取涉案項目的“一書四方案”及徵地批文,從而審查涉案項目的徵收土地方案是否已依法報批。

在批准文件不存在、未依法公開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有權拒絕徵地程序的繼續實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會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事實上,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文件都屬於政府應依職權主動予以公開的信息。

其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即在責令交出土地前的整個徵地程序必須是合法的。

在“打程序,不打實體”總思路的指導下,被徵收人應嚴格審查涉案項目的徵收程序,發現存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未公告,未按規定告知被徵收人享有提出意見、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等情形,就有可能意味着涉案項目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

而一旦前面的程序違法,此時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就成為了毒樹之果而不具有正當性。

所謂“兩公告一登記”,甚至是徵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環節,都有可能成為被徵收人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發動程序的抓手。

其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需要指出的是,對徵地補償不滿的,不是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正當理由。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但如果出現實踐中一些地方徵地補償款沒有按時足額到位(如到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發給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情形,則此時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不符合此項規定的要求的。

綜上所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存在法律問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尤其是在當下一些地方“未批先佔”“少批多佔”“先行用地”而又手續不全的情形下,看似來勢洶洶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很可能是一擊即破的紙老虎。

被徵收人不可被其唬住而亂了方寸,更不可對其置之不理進而導致強拆的機械開到家門口時方知為時已晚。

責令交出土地,你可以不交,但一定要作出於法有據的及時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