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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遷安置房交税嗎

要交税。

南京拆遷安置房交税嗎

1、交易手續服務費: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減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2、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每套,買方承擔。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户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徵。賣方承擔。

4、核檔費:50元每宗。

5、契税:税率為3%,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徵;個人購買的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減半,按1.5%徵收;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二手房的對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税,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税。買方承擔。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徵,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7、營業税及附加:個人購買不足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税;個人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8、個人所得税: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①税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税-本次繳納營業税-合理費用)計徵;②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