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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給農村土地分類後,徵地補償不一樣了嗎?

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該法對於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徵收,耕地保護等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和進步。之前我們也給大家總結分析了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徵收流程的調整。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新《土地管理法》是怎麼給土地分類的。

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給農村土地分類後,徵地補償不一樣了嗎?

土地分類有哪些?

新《土地管理法》根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水利田等;

建設用地包括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交通水利設施、軍事設施等;

而未利用地則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而根據土地性質,我國土地仍然以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作為區分。其中,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知道土地分類有什麼意義?

首先,土地的分類對於徵收拆遷有着重要的影響。影響主要在兩方面,

一方面是徵收補償標準

前我們也説過,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標準是根據省市制定的具體辦法來確定,而國有土地的徵收補償,則是由被徵收人選擇房產評估機構來評估。

眾所周知,城市的房價是遠遠高於農村地價的,而城市化的發展造就了許多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而對於這些土地的徵收,土地性質的確認就尤為重要,如果連土地性質都弄不清楚,那麼利益受損也就是在所難免的了。

另一方面,在徵收流程上

我們以前講過,集體土地的徵收流程與國有土地的徵收流程是大有不同的,簡單來講,集體土地的徵收是,先公告徵收方案,在聽取被徵收人意見後,再上報審批,然後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最後實施徵收。而國有土地上的徵收則是徵收部門先上報審批,然後公告徵收決定,在房地產評估報告作出後,雙方簽訂協議。

其次,土地的分類對於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承包也是十分關鍵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當農户承包了村裏的土地,卻不清楚土地性質,在農地上搞商業,在建設用地上種糧食,那就很容易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或者是因徵地拆遷而帶來的損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此即明律師提醒您,在面對徵收時,最好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徵收流程和補償標準有一個大致的瞭解,當然也要注意時效的限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實在不能理解的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不要盲目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