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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開發商脅迫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你該怎麼辦?

受開發商脅迫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你該怎麼辦?

陳先生家住某市郊區,某開發商通過公開競標,拿到了陳先生所在村的土地建設使用權。由於拆遷補償費較低,陳先生及其他村民對補償不滿意,不同意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為了儘快進行拆遷,開發商採用非法手段脅迫陳先生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的內容極不公平,嚴重損害了陳先生的利益。工程開工在即,開發商要求陳先生立即搬遷,並且聲稱自己有拆遷協議在手,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必要時將強制予以拆遷。於是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該協議,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對於開發商強迫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陳先生可以不履行嗎?

對於開發商脅迫拆遷户簽訂的拆遷協議,陳先生可以不予履行。首先,關於脅迫簽訂的拆遷協議的性質。協議即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我國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合同是房地產開發商通過脅迫手段迫使陳先生簽訂的,故該拆遷補償協議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其次,關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當通過法定途徑撤銷後自始無效。所以,陳先生應當採取法律手段,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則喪失撤銷權。

所以,如果陳先生在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拆遷補償協議,則該協議自始無效,陳先生就可以不履行該“霸王”協議。

在徵地拆遷的活動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力量對比懸殊,拆遷方往往會藉助自身優勢,通過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遷方的利益。被拆遷方應該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要注意法律對權利的保護存在時效性、被動性,權利受侵害人要及時、主動地保護自身權益。如上述案例中,若陳先生在拆遷協議被迫簽訂一年後,仍沒向法院主張撤銷,則陳先生將必須履行該不平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