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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簽了卻沒分到房,如何處理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卻沒分到房,如何處理

分安置房,原本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但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就真的能如願分到滿意的新房嗎?

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現象。花了大半年的時間和拆遷方談妥補償,好不容易簽到了滿意的補償協議,等着分房,可等了好幾年,卻始終沒有動靜。之前承諾的好好的房子,到現在甚至建都還沒有建起來。去找拆遷方要個説法,卻被一拖再拖。面對此情此景,被拆遷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下面拆遷律師團就這個問題具體為大家分析並提供應對策略。

拆遷安置卻沒分到房,主要有哪些原因?

一般來説,在遇到拆遷的時候,拆遷方會先有個大概的規劃。對於建安置房的區位,以及安置房的建造結構、户型,樓層等,都有個施工圖紙。等簽完拆遷補償協議之後,再按照圖紙去實際的建房。房屋建成後,再給被拆遷人分房。

但是房屋的建成畢竟有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這期間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可能原本的房屋選址被實際用作其他用途了,無法繼續建造安置房;或者説施工方因為資金問題停止修建了,安置房項目停滯;亦或是原本規劃的可居住人數大於實際建造出來的可居住人數,部分被拆遷人無法參與分房。

另外,即使房屋建起來了,也有可能和當初的規劃完全不同。想要的户型,樓層,實際上分不到了,或者説因為分房順序的原因,當時約定的房屋已經實際分給了別人,補償協議陷入了無法履行或者難以履行的地步。

簽了補償協議,徵收方不履約,導致拆遷户分不到房,如何維權?

其實,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於協議無法正常履行時如何處理的相關法律依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也就是説,當拆遷方不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時,法律明確賦予了被拆遷人提起訴訟維權的權利。此時的協議,其實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達成的合同,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其本質上就是違約,被拆遷人可以追究拆遷方的違約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訴,手上得有證據,畢竟空口無憑,所以我們要準備好當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

如果説原件已經被收走的,要及時的找拆遷方拿回。若自己無法拿回的,可向律師尋求幫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拿回補償協議,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既然法律賦予了我們提起訴訟的權利,在真正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也要及時的行使,千萬不要錯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