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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法建築拆除流程

農村違法建築拆除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認定、處理違法建築之前應該進行調查,比如確切的違法建築面積、建築時間、相應證據如照片等。經過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法後,對違法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搭建人拒不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
在作出違法建築的認定之後,有權的政府機關會作出另外一份限期拆除決定,要求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築。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4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會給予公民合理的陳述、申辯的權利。
房屋所有人如果在限拆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沒有履行拆除的義務,人民政府會下發強制拆除決定,要求在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若沒有自行拆除,那麼將有執法權的人民政府依法強拆或者申請法院來進行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