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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租土地遭遇拆遷,想要爭取徵地補償要怎麼做

取得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的企業基於其地上權利,在土地被徵收時可以獲得徵地補償,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企業承租土地遭遇拆遷,想要爭取徵地補償要怎麼做

那麼對於僅僅是土地或廠房的承租人的企業,在面臨土地徵收動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具體落實補償金額又能拿到多少?

其廠房如果有自建的部分,對於補償又會有多大影響?

這裏,我們以一個真實案例為藍本,為大家介紹作為承租方的企業,能如何在徵地補償中爭取到應得的份額。

甲企業是一家位於天津市從事休閒服務領域的企業,其承租乙所擁有的一間廠房及門面店鋪經營使用。

雙方約定租期從2010年至2020年止共計十年。

由於房屋租賃需要到當地房管局辦理登記並繳納鑑定費,一次性繳納費用過高雙方負擔不起,便約定按照一年一簽一登記的方式進行備案登記。

出於經營的需要,又由於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甲企業在原來租賃的土地及廠房上自建了一座小型工棚。

2015年廠房遭遇徵收拆遷,乙企業與當地政府談判拆遷補償協議時以甲企業無土地使用權為由架空甲企業,並以乙與甲企業的廠房租賃合同有違約情形為由起訴甲企業以期解除租賃合同,使甲企業無從獲得補償款。

甲企業作為承租方,由於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得到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這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只是拆遷補償費中的一部分。

作為土地及廠房的實際經營者,甲企業對於拆遷行為具有利害關係。

拆遷人對與甲企業的廠房、附着物及機器設備理應進行補償,還應對甲企業因拆遷所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

具體來書,甲企業作為承租人,理應能過獲得的補償包括一下這些項目:1、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2、設備拆卸安裝的補償(主要針對於大型或者精密生產設備的拆卸損耗);3、搬遷費(包括但不限於設備、原料、基礎設施和地上附屬物);4、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5、關於因拆遷導致的其他無形損失(導致不能完成訂單等造成的違約金承擔等);6、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補償;7、剩餘租賃年限的租金差價的補償;在瞭解了自己所能得到的拆遷安置補償項目後,作為被拆遷方的甲企業應當及時製作相關費用的統計,對於各個項目所對應的實體財產或人工成本及時留存好照片及相關文字證據。

這些措施的目的,一是讓自己明確之後同拆遷方及原土地使用權人談判的底線,做到遊刃有餘;而是防備日後進行各項訴訟中能夠充分提供相關證據。

然後,及時進行調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具體去了解:政府在做出徵收決定前,是否向被拆遷企業出示相關部門批文,是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專户儲存、專款專用。

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是否有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是否根據聽證會修改徵地補償方案。

另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評估是徵收前的法定程序。

以上各項調查進行完畢後,便可以開展談判階段。

準確來書,是談判與訴訟同時進行,以訴訟來向對方施加壓力,爭取談判籌碼;以談判來尋求補償。

具體方式上,針對不同情況有不同應對策略。

(1)針對政府在徵地補償時不考慮承租人甲企業這一情形,甲公司必須依靠各種複議和訴訟來引起政府的重視,讓政府意識到承租人作為被拆遷方的存在。

當然,可以預見到的是,無論是行政複議還是訴訟,都將會面臨各種障礙,例如複議機關會以甲企業不是被徵收人為由維持原行政行為,法院會以甲企業不是拆遷項目的當事人為由不予受理,或者以無充分證據證明徵地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為由駁回起訴。

面對這種情形,必須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繼續上訴,申訴,申請再審。

讓拆遷方及政法看見甲企業在合法範圍內的堅持。

(2)針對收補償協議沒有體現承租人甲企業的利益這一情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徵收補償協議無效,訴訟理由為乙企業和甲企業惡意串通損害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乙企業所獲得的補償中已經包含了承租人甲的補償,甲企業就可以向當地建設委員會申請其具體的補償明細及補償數額的信息公開。

在知道具體數額並取得補償依據後,便可以對乙企業發動以不當得利為由的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另外,還可以委託律師,向市政府發違法徵收查處申請的律師函,理由是市政府作為徵收的主體,對於違反法定程序的徵地行為有查處的義務

查處的期限是60日,超過60日政府有不作為(既不進行查處,也未書面回覆申請人),則可以對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總而言之,持續推進新訴訟與先前的訴訟共同進行,不斷給對方施加壓力,一邊展開訴訟,一邊同乙企業及拆遷方談判。

(3)對於甲企業自建的廠房,一般可以推測都是沒有土地手續或沒有房屋手續。

在拆遷中,拆遷辦常常會聯合基層的城管、規劃部門、鄉級政府以拆除違建的方式實施拆除工作。

按照法律規定,拆除違章建設不需要給予拆遷補償,甚至拆除違章建築的費用需要由被拆遷方承擔。

拆遷方常常依據這一條進行強制拆除。

這種情形下千萬要避免任何形式的肢體衝突,更要避免暴力傷害行為,因為一旦涉及治安管理處罰甚至刑事案件,且不提案件最後的進展結果,單單是被公安機關啟動偵查程序,被採取強制措施,都會使得甲企業十分被動,常常攝於被迫簽訂協議。

其實,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對於拆除違章建築,需要先書面認定違法建設,在告知自行拆除期限,最後才涉及強制拆除,這是法定流程。

自被拆遷企業在收到書面違法建設的認定書後,在依法行使自己的申辯、陳述的權利的同時,應對違法建設認定書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中止拆除決定書和強制拆除通知書的下發,避免被強拆。

(4)針對談判過程中得不到重視,被拆遷方壓制,缺乏話語權的問題,應當從技巧和籌碼兩方面着手應對。

技巧上來説,必須確立自己作為直接談判對象進行談判。

在大部分的拆遷談判中,甲企業作為承租人不是被認可的談判對象。

一方面可能承租人和拆遷人之間往往隔着出租人、居委會,這種隔空談判的方式不僅低效率,而且自己的訴求無法完整地傳達給實際拆遷人。

如果依靠出租人、村委會間接爭取,由於村委會、出租人本身也是拆遷的利益相關方,現實利益導致他們無法呈給承租人的利益代言人。

承租人自身權益必然無法完全得到保障。

所以必須設法與拆遷辦直接談判,這應當是進行談判前的首要工作。

當然,即便與拆遷辦直接對上話,但拆遷辦往往會以甲企業不是土地所有權人為由,拒不接收其提交的材料,也不與其談補償。

針對這種情況,需要承租人堅持不懈地向拆遷人提交材料,要求協商,並陳述相關法律法理的依據,做到有理有節,直到拆遷人接收材料並進行正式評估。

取得地位之後,和拆遷人談判時要做到的,就是手有籌碼,能夠議價。

這個籌碼就是之前調查階段取得的拆遷方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

以行政調查為基礎,行政訴訟來不斷爭取拆遷方行為違法的材料及有利的時間期限,從而主導談判節奏,同拆遷方建立有效的談判。

在拆遷過程中,承租人要承受來自拆遷方和出租人兩方面壓力,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基層政府雖日益法治化,但仍有較強的息事寧人、逃避責任的趨向。

承租人其實缺乏高效的救濟途徑來維權。

承租企業一定要做好打攻堅戰、持久戰的心理準備。

而且,承租企業在拆遷中的維權不是簡簡單單一次訴訟、一次複議就能完成的,大部分情形需要調查、談判、訴訟反覆進行,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權利,最大限度地在合法範疇內同拆遷方周旋角逐,是一項專業而精細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