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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委託的名義拆除危房是合法的嗎?

以受委託的名義拆除危房是合法的嗎?

江蘇省xx市的杜先生在宜興市宜城街道擁有合法房屋,因與街道辦事處就拆遷補償無法達成協議,街道辦事處遂向杜先生下發《危房通知》,要求杜先生就自己的危房儘快自行拆除。杜先生在向法院申請撤銷《危房通知》的過程中,街道辦事處未提前通知杜先生,便將杜先生房屋拆除,杜先生遂在本所律師的幫助下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確認街道辦事處的強拆行為違法

複議信息

審理行政機關: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杜先生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

複議要點

強拆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分析:

複議過程中,街道辦事處主張兩點:一是危房拆除行為是同一棟樓中其他業主的委託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二是即便構成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不適格,街道辦系受住建局的委託指定對整棟危樓實施解危措施。以上兩種説法顯然都是錯誤的,對於整棟樓的《危房鑑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不包括對危房整體拆除,街道辦實施解危排險工作,對整棟樓予以拆除缺乏事實依據。並且街道辦受市住建局委託,無事實依據。以上強拆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複議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拆除申請人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的自查行為,在很多被拆遷人看來,行政複議往往都是維持原行政行為,後續還要進行訴訟,複議勝利都是難如登天的,實則不然。在目前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的過程中,只要是政府的違法行為,複議機關會展開全面審查,對於不合理的地方會確認是否違法,對於不合理的通知等文件,會依法撤銷,避免了後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被拆遷人總是有説理的地方,總是有勝訴的機會。但對於普通百姓而言,可能抓不住案件的重點,也沒有能力和政府抗衡,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及時請專業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