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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公告」户籍不在原籍就不能得到安置補償嗎?

「勝訴公告」户籍不在原籍就不能得到安置補償嗎?

曾先生系三亞市xx區xx村民委員會xx村村民,與吳女士系夫妻關係。曾先生在xx村具有170多平的磚混結構房屋,後因結婚投靠、户籍重複等原因,曾先生於2013年註銷了重複户籍,但在xx村的住房情況沒有變化。2017年8月,xx區政府對xx村等幾個村棚户區進行改造。曾先生與吳女士向xx區政府提出安置補償申請,xx區政府回覆曾先生與吳女士不符合安置補償要求,嚴重侵害了曾先生與吳女士的合法權益,曾先生與吳女士遂向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審理法院: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曾先生、吳女士

委託代理律師:王xx,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謝x,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

訴訟要點

曾先生、吳女士是否屬於xx號補償安置方案的徵收補償安置對象

律師解析: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王xx律師、謝x律師認為,依照xx區政府做出的補償安置方案,其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第(八)類安置對象是xx村村委會xx村、xx村等居委會户籍,在徵收範圍內有自有住房,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1、持有xx村委會等出具的土地來源證明;

2、房屋為框架結構或混合結構,且房屋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

3、户籍在三亞市或儋州市的;

4、在三亞市內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的。

謝x律師根據前述材料分析補償安置條件後,經過縝密調查,發現曾先生、吳女士完全符合上述第八條中xx區政府補償安置對象的要求,依法應當予以安置補償。

法院判決:

一、撤銷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對曾先生、吳女士申請安置補償的答覆》;

二、被告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按照《三亞市天涯區xx村委會xx村、xx村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第(八)類安置對象的補償標準,給予原告曾先生、吳女士補償安置。

拆遷過程中可能面臨極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如本案中,如維權律師不能對徵收安置補償方案進行準確的分析,並從調研過程中發現、尋找當事人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則本案不能順利勝訴,當事人也不能獲得公正的安置補償。因此,當拆遷中遇到法律難題而一籌莫展時,建議向專業的拆遷律師諮詢,運用法律的角度及多年的拆遷經驗幫助維權,也許您的難題會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