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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小區還沒影,貨幣補償又太少,山西拆遷户陷入了兩難

拆窮還是拆富,就看補償協議簽得好不好。要錢還是要房,就看選擇做得妙不妙。山西太原拆遷户老顧抱怨道:拆遷沒趕上好時候,拆遷方給咱們出了一道世紀難題。

安置小區還沒影,貨幣補償又太少,山西拆遷户陷入了兩難

一問才知道,的確是有兩個選項。貨幣補償每平方最高給840一平,對於周邊8000多一平的房價來説,這樣的選擇自然是沒人考慮了。產權置換呢,則是按照1:1.3進行補償,也就是説60平方的老房子可以換一套78平的安置房,聽起來是誘人,可問起安置房什麼時候修,對方卻支支吾吾了起來。據老顧説,隔壁鎮前幾年的拆遷政策和這個一模一樣,到現在安置房都還沒開始修建,拿着過渡費租房子心裏怎麼着都不是滋味。

其實,讓律師大跌眼鏡的並不只是這個奇葩選擇題,還有的是拆遷户老顧絲毫沒認識到這是一項極不公平的選擇題,僅僅抱怨,卻沒有發現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政策不比法大,有問題可推翻。

"大家都是按照這個拆遷政策,我有什麼辦法?只能選一個對我最有利的了。"很多拆遷户落入這樣的思維中,認為政策就是拿來遵循的,對政策的合理性沒有任何懷疑,再多抱怨都歸結於自己運氣不好遇到這樣的拆遷政策。

大家常説的拆遷政策,是由相關的行政部門制定的文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在拆遷範圍內的拆遷户是行政相對人。既然是具體行政行為,就自然是要遵循法律的規定了。通俗來講,政策雖直接適用於拆遷過程中,同樣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政策不比法大,一旦違法就可以通過走法律程序推翻。

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不能脱離拆遷本質。

常接到提問説,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哪個會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大家往往追求表面的東西,是幾百萬還是幾套房,這兩種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即不能降低原有生活水平,長期生活有保障。所以也就不存在最有利的説法,只有最適合自己一説了。

本案中,很明顯貨幣補償是違背了拆遷的基本原則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貨幣補償中主要是看評估結果是多少,而主要的影響因素又是由周邊同類型的商品房均價來決定的,所以一平方不到一千的補償,顯然是沒有參考周邊房價的結果的。貨幣補償如此不合理,迫使拆遷户沒有選擇的可能,只能選擇安置房安置,這道看似有A和B,實際上只有A的選擇題,又怎麼能叫選擇呢?

貨幣補償有提升空間,產權置換可在協議裏敲定。

要解決老顧的疑問,律師有兩種操作思路。在兩種補償方式都是合理的情況下,假設老顧的訴求是想和老鄰居一塊住上安置小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主張在合同裏對安置房交房日期、户型、產權證的辦理、過渡費的漲幅等問題進行明確,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日後如果發生爭議了就有保障了。當然,簽完這樣嚴謹的協議,拆遷方也不敢不履行了。如果老顧只想要一筆現金補償,那麼我們就可申請重新評估,根據周邊房價獲得補償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