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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遷律師,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

在明拆遷律師: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

目前,對於農村土地的徵收越來越多,越來越多的農民利益牽涉其中。

只有在規範、公正、公平的徵收條件下,才能保障被徵收農民的利益。

而只有科學的法律規定才能保證徵收的公平、公正、合理。

現在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國家還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規定。

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徵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標準補償。

一、如何判讀是否是集體土地?

從大眾意識來説,在農村的土地就是集體土地。

而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中,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此,手上有土地權屬證書的就屬於集體土地。

但很多地方由於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人也沒有土地權屬證書。

根據在明律師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在沒有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判斷集體土地主要依據有:耕地、宅基地、村辦企業用地、村內空閒地等屬於集體土地。

當然,在徵收中,我們要嚴格適用法律規定來確認自己的土地性質,進而才能進行徵收補償的認定。

而不能僅僅根據一般意識來區分。

二、集體土地的徵收主體

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該條例表明:對於集體土地的徵收必須有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實踐中,有很多村委會、鎮政府等主體去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徵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應該及早進行法律救濟。

三、集體土地補償分配方式

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該條例規定了關於集體土地補償的分配內容。

即:徵收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符着物及青苗補助費。

其中,土地補償費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分給村委會或者是村集體等,青苗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才是按相關規定分配給農民所有的。

四、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關於農村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目前還沒有統一的一個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的。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也就是説,就算是各地方自己制定補償標準,也得由省一級行政單位來規定。

當然,上述説的僅是大概的內容。

農村集體土地的內容非常複雜,具體問題的解決除了要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大標準,還要結合地方政策進行具體專業的分析。

對此,被徵收農民要及早聘請專業律師介入,才能很好的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其運用,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