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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款糾紛法院怎麼處理?

拆遷款糾紛法院怎麼處理?

一、拆遷款糾紛法院怎麼處理?

拆遷款糾紛法院可以通過組織雙方調解或開庭審理的方式處理。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説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由於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户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二、房屋徵遷規定是什麼?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房屋拆遷,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對於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若拆遷人與被拆遷時關於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補償的金額以及臨時安置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行政裁決、行政訴訟方式解決。但無論通過哪種方式解決,一定要提交證據材料,這樣才能讓人民法院支持自己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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