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誰
一、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誰
現行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是代表國家負責具體徵收與補償的法定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雖未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取得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徵地批覆後,應當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徵收決定,並在無法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時,另行以自己名義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但前述法律規範規定的不明確,並不能成為市、縣人民政府規避履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義務的理由。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代表國家組織實施徵收被徵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確保被徵收人通過簽訂協議或者以補償決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補償的義務。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形式雖然多樣,參與主體雖然多元,但如果補償安置問題無法通過協商或簽訂協議方式解決,且無法定主體作出補償決定,又無生效裁判對補償安置問題進行過裁判,則合法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補償安置內容的補償安置等決定。依法發佈《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為由,而否定其應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義務;即使認為被徵收人補償安置訴求“要價過高”,依法無法滿足,亦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書面的補償決定,並依法告知救濟途徑;而不能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或者以反覆協商代替書面決定,甚至以拖待變造成安置問題長期無法通過法治化渠道解決,造成既損害被徵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補償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並非補償安置義務主體甚至並非徵收主體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糾紛怎麼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徵地糾紛,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徵地前的告知、聽證、徵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後,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後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徵地糾紛,首先徵地機關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徵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徵地機關作出徵收決定發佈公告期間,如果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佈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或者村民代表小組,以上就是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誰的相關介紹。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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