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後遇到糾紛怎麼辦?
一、拆遷後遇到糾紛怎麼辦?
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起訴處理。拆遷常常是由相關部門做出決定,然後由政府部門委託的主體進行拆遷。但是在拆遷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爭議,這部分的糾紛一般是屬於民事糾紛,即使起訴至法院,法院也是按照一般的訴訟程序來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工作。
二、民事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拆遷後遇到糾紛的雙方應當本着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處理,協商確實沒有效果的,就是能選擇到法院起訴的方式處理了。但是法院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是會優先組織雙方進行一定的調解工作,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進一步的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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