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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門是否有權認定違章建築?

國土部門是否有權認定違章建築?

所謂違章建築,是指在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形下形成的建築。而違法佔地,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相關手續違規佔用土地。二者雖然截然不同,但實踐中相關部門往往將其混為一談,並進而導致職權部門作出超越自身職權範圍的認定結論。

北京的王先生,系某村村民,在該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1993年11月,原xx縣人民政府為王先生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王先生宅基地使用面積為462.69平方米。

2011年6月2日,受北京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委託,陝西國土測繪工程院對王先生宅基地使用現狀進行實地測繪和麪積計算,形成測繪成果—現場勘測圖一份,該勘測圖中載明王先生總地面積672.63平方米,建築面積274.15平方米。

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向鎮政府出具了一份關於對王先生所在村村內違章建築處理的函,其內容為,該分局收到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轉來的關於王先生超佔宅基地建房問題的舉報信。該分局執法隊、分局第一土地管理所、該鎮村鎮建設科及村委會相關人等與陝西國土工程測繪院對王先生宅基地進行實地測量後,其宅基地現使用面積為672.63平方米,超佔面積209.94平方米,認定地面建築為違章建設。希望鎮政府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的相關規定,對王先生超佔宅基地違法建設部分(209.94平方米)進行拆除並恢復土地原貌。

2011年8月22日,北京市xx縣xx鎮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限期拆除的《通知書》,並於當日向王先生送達。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作為順義區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違反鄉村建設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具有責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職權。

本案中,被告作出被訴《通知書》之前,未向規劃部門就原告的建設行為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調查取證,即依照國土部門認定原告所建建築屬於違章建築的結論要求原告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且沒有明確對於原告應當自行拆除的建築物的具體的位置、尺寸,故被告作出《通知書》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通知書》。

晏清專業律師解讀:國土部門是否有權認定違章建築?違章建築應由哪個部門來認定?本案中,被告作出被訴《通知書》的依據之一是國土部門出具的“關於對某村村內違章建築處理的函”,該函中北京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認定原告“超佔面積209.94平方米,地面建築為違章建築”。因違章建築與違法佔地兩者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對其進行認定的職權部門也不同。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認定違章建築的職權部門應是鄉鎮人民政府,違法佔地問題則應由國土部門作出認定。而本案中,違章建築的性質卻由國土部門認定,因此國土部門的這一認定應屬超越職權,其出具的函應屬部分無效,被告依據該函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亦因此存在欠缺。如果您有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