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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農民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一、農民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一:依法保護的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二: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三: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四: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五: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綜上所述,農民宅基地使用糾紛引發的矛盾,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形式或者第三方調解的形式達成共識,如果由於權屬不清界限不明確,協商調解又無效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政府尋求法律幫助,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土地確權和認定,經確權後一方認為對方侵犯自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向法院起訴,作為侵權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