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村規民俗不能侵害婦女的補償安置權利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鄰居,在農村拆遷過程中,王先生家裏因有兩個男孩,已滿18歲依舊和父母居住生活,可分配800平的安置房;但李先生家是兩個女兒,也已滿18歲,同樣和父母共同生活,卻只能分配550平的安置房。
為什麼女孩不能和男孩取得同樣面積的安置房?村裏給出的解釋是:安置房按照宅基地分配,依據該村村規,宅基地歷來是隻向滿足分户條件的男孩發放的,王先生家兩個男孩,考慮以後結婚生活,一人可得400平安置房;而李先生家兩個女孩,根據村規,不能分配宅基地,且女孩未來會嫁人,適當為王先生女孩安排安置房550平。
在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女孩被不公平對待現象時有出現,那麼村集體是否可以以女孩要出嫁或者依據村規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為由,壓縮女孩分配安置房面積呢?
即明拆遷律師再次告訴大家:這是絕對不行的,理由如下。
女孩也可申請分配宅基地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只要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滿足分户條件,需另行建房居住,均可以申請宅基地建造房屋。
法條對申請宅基地的主體僅限制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並沒有做男女的區分。
然而李先生所在村集體卻以村規為由,認為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從而減少為李先生兩女兒分安置房的面積,這是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是對女孩合法權益的侵犯。
法律規定,不得侵害婦女徵地補償的權利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可見,婦女和男子同樣享有宅基使用權,婦女也可和男子同樣享受集體經濟組織中各項權益,該村集體將男女之別作為分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依據,是對我國男女平等政策的褻瀆,更是違背了法律規定。
村規民俗不能超越法律,女孩應與男孩同等享受補償安置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我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的條款,李先生所在村莊村規顯然是與憲法和相關法律相牴觸的,該村規顯然是違法的,該村規是不具備任何法律率效力的。
綜上,李先生的兩個女兒應當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樣享有同樣的安置房面積,不能僅僅以婦女的身份而否認或減少其應當享有的安置房面積,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即明拆遷律師建議,如果咱們農村婦女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應當及時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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