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體土地合同糾紛案例,1。6億還是8000萬?金額出入帶來的管轄權異議
2018年1月,在明拆遷律師樑紅麗代理了一起村集體土地投資開發合同糾紛案件,合同雙方為北京某旅遊發展公司與北京某區某村委會,委託人為北京某旅遊開發公司。
樑律師接受該旅遊開發公司諮詢的時候,公司已經作為被告被某村委會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受理法院為北京市某區的基層法院。
樑紅麗律師敏鋭捕捉到了雙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內容存在的出入,通過提起管轄權異議將案件提至中級法院一審。
那麼,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呢?
【基本案情:見着收益要反悔?】
樑律師代理案件之後,經過與委託人的深入溝通,大致知悉了該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案情。
2001年,公司與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村集體土地旅遊開發合同,通過協議拆遷等形式取得了某村委會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後依法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投資國家鼓勵發展的民族傳統文化發展、生態休閒旅遊建設以及高端養老服務等綜合性旅遊開發項目。
自2001年簽訂合同至2018年提起民事訴訟,項目已經持續投資17年,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生態農業建設已經取得初步成果,項目已進入取得收益的階段。
某村委會看到該項目收益後,想收回該項目自行開發,但是委託人顯然不會同意村委會這樣的無理要求。
就此,村委會以委託人違規開發、違反合同約定等事由,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代理案件之後,通過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的梳理比對,樑律師發現,原告村委會提交的案件關鍵證據,即村委會提交的雙方2001年簽訂的投資開發合同複印件與被告所持的合同原件不一致。
委託人所持的合同原件中的投資金額顯示,投資總額為1.6億元人民幣,而原告村委會提交法院的合同複印件顯示的合同金額只有8000萬元人民幣。
這一細節的差別讓樑律師敏鋭的認識到,受理案件的基層法院對本案可能不具有管轄權。
並且,經過多年的持續投資以及持續的建設,該項目的總資產實際金額已經遠遠超過2億人民幣,涉案金額重大。
同時,委託人經營投資項目期間,招用了大量搬遷的原住農民投入生態農業的建設項目,假使合同無效,委託人以及招用的大量工人也將受到重大影響。
【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成關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很顯然,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法定情形。
就本案而言,合同金額巨大並且涉案人數眾多,是否屬於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呢?這就需要了解北京地區中級法院管轄的範圍和依據。
根據現行有效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北京市三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及高院執行案件的通知》(京高法發〔2011〕270號)第二條的規定,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該投資合同糾紛案件,合同金額為1.6億元人民幣,並且涉案人數眾多,依法屬於北京某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區基層法院沒有管轄權。
進而,樑律師在答辯期限內,依法向該區法院提交了《管轄異議申請》,要求區法院將案件移送上級管轄人民法院審理。
很快,該區立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上級管轄人民法院受理。
為什麼樑律師會對管轄法院如此敏感呢?這不僅僅是委託人涉案合同金額巨大的因素,更與我國兩審終審制的司法制度有關。
兩審終審制度,產生的司法現象是,絕大多數案件,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即審理終結。
而基層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經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簡單的案件還好,即使有點偏差,當事人即使有損失,也不會太大,但如果是重大案件審判的偏差,當事人的損失就會十分巨大。
並且,中國的司法實際是,二審法院改判的概率很小,這樣案件的一審對當事人而言至關重要。
同時,單就對法律以及證據的分析與認識上看,基層法院的法官與中級法院的法官之間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因為認識上的因素導致的司法判決的差異,也不在少數。
同時,基層法院的法官,也很容易受到基層熟人社會盤根錯節的人事關係的影響,人為將案件的管轄權控制在權力影響範圍內的情形,進而控制案件的審判結果的情形也不在少數。
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或者異地管轄,也是受這個因素影響而建立的制度。
單就本案,在區法院的立案環節,對大額合同糾紛,法官就未認真、嚴格審核合同原件與合同複印件的差異而產生的管轄權問題,很難排除基層熟人社會人為因素對法官產生的影響。
管轄權異議,對當事人而言,僅僅是程序性上的權利,似乎不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實質的影響,但是,結合中國司法的實際情況而言,因管轄異議成功而導致的管轄權移送,對當事人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就本案而言,委託人案件管轄權的上移,可以有效避免基層法院熟人因素的不利影響,是對當事人意義重大的程序性救濟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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