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識別侵權人是維權第一步
今天晏清律師為大家帶來秋天的第一波提醒,希望能夠讓正處於焦慮、期待中的各位拆遷小夥伴温暖起來~
首先,在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多年的拆遷生涯中,遇到很多當事人提出這樣的疑問:現在我家房屋上有項目施工,房屋被強制拆除了,想要維權,我該告誰呢?
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首先要冷靜,只有冷靜下來,我們才能更好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其次建議找尋專業的拆遷律師幫忙,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申請公安部門查清強拆拆除的主體,這個過程不要着急,只有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司法才會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結果。通過分析政府信息公開的回覆函件以及公安部門的回函等,這時當事人的遭遇就慢慢清晰了起來,我們大致就可以明確強拆主體是誰了,有了明確的證據材料,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來維護我們的權利啦!
那麼是不是隻要我們知道了誰是強拆主體,就知道應該告誰了呢?也不一定哦!比如如下情況:
張先生取得房屋產權證,2013年1月,xx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張先生頒發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寵物用品零售。2019年5月,xx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出關於xxxx工作的通知。2019年8月,指揮部對張先生房屋實施強拆。
如果按照普通人的邏輯,既然是指揮部實施了強拆,那我就去告指揮部,讓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這樣的話,法院就會判決指揮部不是適格被告,駁回起訴,本案中的張先生又要重新起訴了。
為什麼呢?相信看到這裏的小夥伴也懵了,別急,晏清律師這就為您解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原來,本案中指揮部是由當地細河區人民政府成立組建的,不屬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所以本案的適格被告應該是成立指揮部的細河區人民政府。
當然,拆遷的案件總是涉及各方主體、各方機構,上述令人迷惑的情況在本文的小標題----“如何準確識別侵權人”中也只能算是眾多問題中的一種,其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去解決,才能保證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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