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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處罰標準

知識產權侵權處罰標準為: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燬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誌;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侵權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