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來拆違章建築合法嗎?
一、城管來拆違章建築合法嗎?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時候,違法建築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所以城管是可以強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違法建築物的認定
根據上文對違法建築物概念的認定,可以具體分析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對象的認定,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辭海》中的相關釋義, “建築物”一般指主要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水池、堤壩、囤倉等;“設施”則與設備同義,指生產或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種器械用品。因此,從詞義本身來考察,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三者的概念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民用建築、工業建築、農業建築和園林建築等;“構築物”是指人們一般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人工建造物, 比如水塔、煙囱、應當是互不包含,各有所指。《城鄉規劃法》改變了《城市規劃法》三個詞語的限定,而列舉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則依然將此三項詞語並列使用,因此“設施”可以作為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統稱,對這些詞語的區分也是有法可依的。
(2)行為事實的認定,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
A、新建,是指新建造建築。違法搭建中的新建行為主要可以分兩大類:第一,違反土地管理規範,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違法佔地情況下進行的擅自搭建行為。包括, 農村中佔用耕地、佔用自留地等情形。第二,違反規劃管理規範,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在沒有一書兩證的情況下進行的擅自搭建行為。包括,違反一書兩證的記載,超標準或者更改設計方案進行的建設行為,具體體現為增加建築物的容積率等。
B、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建設工程,增加原有建築的佔有空間。通常表現為增加了建築的佔地面積或者高度。理解違法搭建中的擴建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必須是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建設工程, 包括在原建築的上方及側方,但必須緊緊依附於原建築。如在原建築旁邊另行建設,雖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應視為新建,不屬於擴建。第二,必須增加了原建築的佔地面積或者高度,即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佔有空間增大,如樓房加層、增加裙房等。如果僅僅通過建築內部改建,增加了原建築的建築面積或者實用面積,不屬於擴建, 應當是改建。
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由城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來拆除,但城管是有拆除非法建築的權力的,如果當事人對城管執法的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訴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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