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對被拆遷人訴訟和複議期限有影響?
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是否影響行政訴訟和複議的期限?這小編最近經常碰到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結合各地高院和有關行政部門的通知為大家進行解答。
2020年2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複議辦公室《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複議有關工作安排的通告》,通告指出疫情期間,申請行政複議需要通過郵寄的方式提出。同時指出申請人因疑似、確診被隔離、治療,或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的,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計算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對於審理中的行政複議案件,因疫情申請人和代理人不能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構可以依法中止行政複議。
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通知可以明確,被拆遷人在疫情期間申請行政複議應當以書面方式申請,同時如果被拆遷人因疑似、確診被隔離、治療,或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的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解除隔離、治療等障礙消除之日期限繼續計算。而對於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的行政複議則,如果被拆人不能參與審理,複議機關可以中止複議。
而在訴訟程序方面,湖北、廣西、上海、內蒙古等地高院相繼出台文件,認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宜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上述認定只是適用民商事審判的訴訟時效計算。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仍需要區別對待。
由於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因此不適用中止、中斷的情形。同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此因疫情原因不能起訴的期間不應算在起訴期限內。
對於行政訴訟中如何認定因疫情原因不能起訴,重慶兩江區的《疫情防控法律提示書》值得我們借鑑。提示書指出針對行政訴訟當事人如果因疫情原因被治療、隔離,或者因交通受限等受疫情影響,確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耽誤的時間應自起訴期限中扣除,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起訴期限自以上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由此可以理解為被拆遷人只有存在因感染肺炎治療或疑似羣體被隔離亦或因交通受阻等非自身原因無法提起訴訟,被耽誤的時間不算在起訴期限內。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明確,疫情對被拆遷人訴訟和複議的期限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區別對待。對於感染肺炎或疑似羣體以及疫情嚴重地區交通受限等非被拆遷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行使訴訟或複議權利,被耽誤的期間不計算在期限內,但建議被拆遷人要保存好有關證據,比如有關部門發佈的交通管制通知。而對於非上述情況的被拆遷人則應當及時通過郵寄或網上遞交材料等方式行使訴訟或複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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