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目的
隨着徵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徵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實踐中卻並不全然是這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該條例明確説明了徵收補償應足額到位後,才能開始實施搬遷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遷實踐中,大多數拆遷地區,基本上都是和被拆遷人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馬上就開始騰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遷人房屋被騰空或拆除後,被拆遷人眼下該如何過渡,去哪裏住,有沒有住房保障等問題。
這一來無法保障被徵收人利益,二來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徵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較嚴重的懲戒措施的。
那為什麼徵收方還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來以下幾個原因:
一、為降低拆遷成本。
實踐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簽訂好協議後,拆遷方就有一個正當理由實施拆遷了。
隨即拆遷方會馬上實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時被拆遷人補償卻還沒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補償也是非常低。
後期被拆遷人再追要補償費就難上加難了,因為房屋已經被拆了,被拆遷人爭取補償的最大籌碼就沒了,後期拆遷方要“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相比較下,拆遷方“違約”成本要低於補償成本,所以為了降低拆遷的補償成本,拆遷方會“違約”並拆了你的房子。
二、房子被拆,被拆遷人就沒有談判的籌碼。
這和人們的一個樸素認知比較符合,即:只要房子在,就有和拆遷方談判的籌碼,也就有提高補償的可能。
但一旦房子沒了,補償基本上就會大打折扣,這對被拆遷人來説是非常不利的。
拆遷方之所以要先搬遷後補償,主要原理就在於只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後面説補償事宜的主動權就在拆遷方手中,被拆遷人很難有還價的餘地。
所以,在沒有拿到補償的前提下,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
三、為控制談判的主動權
如上文所述,只要房子沒了,被拆遷人維權的難度就會相當大。
拆遷方最開始利用各種手段哄騙被拆遷人簽了協議,然後馬上就把房屋拆除。
雖然其行政行為是違了法,但違法成本比起最後要多給的拆遷補償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拆遷方會選擇“先搬遷,再補償”。
然而,房屋是搬遷了,至於補償的事情,被拆遷人在沒有了房屋的前提下,補償多少也就由拆遷方説了算,被拆遷人很難再有迴旋的餘地。
這就是為什麼拆遷方要先搬遷,然後再補償的原因了。
但被徵收人可不能依照拆遷方的意思走,一定要堅決要求按照“先補償,再搬遷”的法律原則走,才能規避上述風險,從而保障自己的補償利益。
也就是即使簽了協議,也要等到補償款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數額足額到手後,你才開始動遷。
如果拆遷方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請求專業的拆遷律師的幫助,提起訴訟進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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