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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陰謀屬於協議拆遷的陰謀

隨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長期適用中的逐步深入人心,以及《土地管理法》相關輔助性政策文件的長期實踐,土地、房屋的徵收行為已逐漸變得有法可依,至少是有規、有文可依。

什麼樣的陰謀屬於協議拆遷的陰謀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安分的地方政府又將視線轉向了對新概念、新名詞的創設,即發明了所謂“協議拆遷”的新模式。

那麼,協議拆遷究竟是怎麼回事兒?在明律師為你逐一揭穿其中的種種陰謀……

敲黑板劃重點之一:協議拆遷,用心險惡

首先明確一點,協議拆遷並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翻遍各本法條,也找不出協議拆遷這麼一個詞來。

這裏所説的協議拆遷,是指與徵收拆遷相對應的拆遷情形。

即拆遷人為政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被拆遷人訂立民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

我們之所以説這一招“用心險惡”,主要理由有3點:

第一,拆遷人是普通民事主體,意味着其拆遷行為不受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制和束縛,具有很大的自主靈活空間。

譬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市的房屋實施徵收拆遷,房屋徵收部門是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行事的。

該有的程序、步驟,一個也不能少,一步也不能跳過。

再譬如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的規定,對集體土地實施徵收,同樣要按照更為複雜的程序慢慢推進,着急不得,隨意不得,否則就會被被徵收人抓住訴一個行政行為違法,政府就會面臨吃不了兜着走的遭遇。

然而“協議拆遷”就不存在這許多麻煩,拆遷人是村委會之類的非行政機關,其拆遷行為不受“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只要協議達成雙方願意,從法理上講,怎麼幹都行。

故此,這類拆遷從效率上往往會顯著高於徵收項目,就是因為其可以免除聽證、評估等等紛繁複雜的法定程序。

即使有程序性事項,那也是“約定”的,對於拆遷人來説,這無疑是重大的利好。

而反觀被拆遷人這邊,就難免會失去法定程序所設置的重重權益保護機會,落得個權益遭受肆意侵犯、踐踏的不利結局。

第二,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性質為民事協議,而不屬於行政的協議,拆遷人的履約壓力小,被拆遷人的維權更困難。

面對一份行政的協議,即通常的政府一方為主體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如果履行發生爭議,政府是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被告的。

因此在實踐中,這類協議一旦簽訂,實際履行的概率很高,尤其在一些法治環境較好的大城市,幾乎沒有不履行承諾給房給錢的,理由就在於政府不能輕易輸官司,它輸不起,敗訴背後就是最可怕的紀律處分甚至是刑事責任。

而普通的民事主體則不然,屬於天塌不怕的地位——沒履約,被拆遷人訴了又如何?開發商可以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村委會班子解散了沒交接新村委會不瞭解情況……凡此種種,被拆遷人又能如何?實踐中,民事協議得不到履行是常有的事兒,如同家常便飯一樣。

被拆遷人的補償權益的保護,可謂無從談起,只能拼人品和運氣了。

第三,政府藏在拆遷人背後,實際用地項目不耽誤。

對於徵收項目,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不滿可以合理的選擇噹噹“釘子户”,通過團結集體的力量來向項目方施加壓力,逼迫其基於工期不能耽擱的考慮來增加些補償。

此時,政府不敢輕易下手強拆,因為程序沒走到強拆都是違法的,回過頭來政府就要吃官司。

而在協議拆遷項目中,政府則選擇藏在拆遷人的身後,任由拆遷人去“衝鋒陷陣”,施展各種方法向被拆遷人施壓。

政府只需要坐收漁翁之利就可以了。

問題是,村委會實施土地騰退的目的當真是重新進行分配、利用麼?當然不是,大的建設項目往往就在後面等着呢,村委會、村民對涉案土地根本沒有説話的資格了。

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系此類拆遷的真實寫照。

敲黑板劃重點之二:協議拆遷,如何應對?

我們知道了協議拆遷這一新招數的歹毒用意,那麼廣大被拆遷人又該如何應對呢?在明律師這裏只提4點最重要的,供大家參考:

其一,補償不滿意,任何文件都不要簽字。

協議拆遷之關鍵命門,在於“協議”。

沒協議,它就沒法拆遷。

開發商沒法拆,村委會也沒法拆,當然違法暴力強拆的行徑除外。

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而言,法律仍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唯一利器。

那麼,我們就必須確保自己在法律層面上的絕對優勢地位,迫使拆遷人陷入違法、非法的境地與我們博弈。

鑑於實踐中此類“協議拆遷”所涉的文本千變萬化、名頭眾多,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被拆遷人很難準確識別,最好的辦法,就是任何文件都不輕易簽字,除非補償到位了、滿意了。

其二,及時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幫助協商、談判。

對於這種項目,自學法律加以應對這條路是不靈的,因為人家拆遷方就沒打算按法律來,雞同鴨講之事還是不幹的好。

況且,村委會、開發商的背後往往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大建設項目,博弈、談判的難度相較於一般徵收項目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面對此種情形,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出馬便是勢在必行的了,因為她們大多是協商談判專家,在這方面的經驗、見識要顯著強於被拆遷人。

其三,要適時調整補償期望,能走就走。

“死磕”之事,本就風險極大。

若是為法律而“死磕”,尚不至於有太大事兒。

但為補償數額博弈,無異於走鋼絲一般步步驚心。

本所黃豔律師代理的一起“舊村改造”案件中,被拆遷人先後遭遇了斷水斷電、斷路、挖牆腳、株連式逼遷、税務處罰甚至計劃生育領域的社會撫養費處罰等諸多“花式逼遷”手腕,全家三親六故大大小小几乎無一倖免。

能走就走,能籤就籤,互諒互讓,也本是“博弈”之事的道理所在。

自然,我們是法治國家,凡事得依法而為,這個理論、原則,與協議拆遷之事的客觀存在,大約並不矛盾吧。

標籤:拆遷 陰謀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