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徵收公告沒有載明這些內容屬於違法,被徵收人可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公告沒有載明這些內容屬於違法!被徵收人可提起行政訴訟

《徵收公告》在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中不可或缺,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公告》應當載明: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公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何有些法院會以《徵收公告》只是階段性、程序性行為、不對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為由駁回被徵收人的訴訟?

陝西省的王先生所在的村集體土地被徵收,2014年10月省政府下發了《徵地批覆》,緊接着11月當地縣政府就發佈了《徵收公告》,王先生等幾位村民對《徵收公告》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本案經過一波三折,最終打到最高院,卻最終還是被駁回,最高院認為公告只是一種單純的公示行為,其目的是將公告中載明的內容進行告知發佈,其本身並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對被告知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可訴性。

但在另一個也是由最高院再審的案件中,卻出現了與之相反的結果!

在這個案件仍舊發生在是陝西省的一個縣城,某街道辦2011年發佈了《關於XXX地區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拆遷工作的通告》,2013年當地區政府做出了《改造事項批覆》,李女士對上述通告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本案一審以《通告》合法為由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二審又以《通告》本身僅是一個階段性行為,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不具有獨立的實際影響和法律後果,對被徵收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實際影響的主要是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實施行為為由駁回了李女士的上訴。

李女士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後,最高院認為,《改造事項批覆》晚於被訴《拆遷通告》作出,《改造事項批覆》中亦有關於該《拆遷通告》的表述,且被申請人未説明《拆遷通告》的全部內容包含於《改造事項批覆》之內。申言之,根據本案有效證據難以證明《拆遷通告》系對上述批覆的廣而告之,亦難以證明該通告僅系程序性告知行為。《拆遷通告》徑行規定了拆遷範圍、要求停止生產經營、規定期限內搬離拆除現場等內容,對被拆遷人李彩娥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

對比兩個案件可以得出,當《徵收公告》僅是對在先的《徵地批覆》的公示,以《徵地批覆》為依據且沒有超過批覆範圍時,《徵收公告》對被告知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可訴性。但如果沒有在先的《徵地批覆》作為依據,《徵收公告》不僅可訴,而且屬於典型的“先徵後批”的違法行為

徵收拆遷案件遠比想象中的疑難複雜,任何一個細節都可能成為勝負的關鍵,如果您也遇到了徵地拆遷相關的問題,一定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