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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中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徵收拆遷中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土地權利人直接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説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能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直接提起訴訟。同時指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關於對補償標準爭議解決的裁決程序,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的複議程序,兩者並不矛盾。

土地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該方案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該人民政府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或者駁回複議申請決定,複議申請人對此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複議申請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為由,判決予以撤銷。也就是説針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被徵收人依法享有行政複議的權利。如果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被徵收人可以依法就複議決定提起有關程序

被徵收人針對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複議決定提起訴訟的,對於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複議決定影響到被徵收人行政複議權利的實現,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法院應當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實體判決。經審查認為該複議決定合法的,判決駁回被徵收人的訴訟請求。除明顯屬於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情形外,不能以該複議決定沒有影響被徵收人實體權利、被徵收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關於行政執法機關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過程中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問題的解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過程中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果為被徵收人設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義務,應認定該通知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説針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依具體內容認定其是否可訴。對於給被徵收人設定限期自行拆除等涉及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時,被徵收人可以就《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提起有關的複議或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