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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多要些徵地補償?

現如今,為了更好地達到經濟發展目標。各個地方都在積極進行土地合理分配,將一些土地進行徵地改造。徵地就需要對涉及的居民進行補償,很多居民比較關心如何讓自己能夠得到自己相應的部分,保證自身不受損失。那麼怎麼能多要些徵地補償?請看下文。

怎麼能多要些徵地補償?

一、怎麼能多要些徵地補償?

(一)徵地補償怎麼計算,一畝地大概能陪多少錢?

土地補償(分五類):

(1)徵用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按該土地標準的六至十倍補償;

(2)徵用果園、茶園按該土地鄰近水田標準補償;徵用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50%至70%補償;

(3)徵用用材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標準的30%至50%補償;徵用荒地、荒山按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4)徵用水塘、渠、壩等農用水利用地,按鄰近水田標準補償;徵用水庫按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60%補償;

(5)徵用道路,按徵用道路的鄰近土地類別補償標準補償。

(二)政府徵地都有哪些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還是要按照當地的徵地補償政策進行,在進行徵收土地的時候,土地的部分要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來的用途給予補償。種植價值高的樹木或者種子補償的金額也會隨之增多,而徵用道路略有不同,在進行計算時,是按徵用道路的鄰近土地類別補償標準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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