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拆遷環保措施有哪些內容?

一、拆遷環保措施有哪些內容?

拆遷環保措施有哪些內容?

1、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法規、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設計文件和工程實際,及時提出有關環保設計,按批准的文件組織實施。

2、鑽孔樁泥漿集中設置泥漿池、沉澱池,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水中樁的泥漿通過泥漿船和泥漿泵輸送到岸上泥漿池沉澱,嚴禁直接排放到水中。

3、施工廢水、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等採用沉澱池、化糞池等方式處理,清洗集料或含有油污的廢水採用集油池的方式處理,不得將污染水源灌及耕地。施工地點要防治噪音污染。施工便道要經常灑水,防止車通過時塵土飛揚。

4、施工中注意自然和生態,打井取水要持許可證並報有關管理部門備案,拆建工程要恢復原貌,不隨便拆堵水利設施,保護好河渠,不污染水源。

5、加強施工防火管理,增強全員防火意識,保護環境。制定質量和環境的技術保障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質量問題是不允許存在的,但是環境問題也是不允許發生了。兩者兼得事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不能因建設工程而破壞環境,修復已經破壞了的環境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因此,大家在建設過程中一定要確保工程質量和環境保護兩個方面的問題。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於拆遷補償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拆遷時,是需要對環保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的,涉及到不同的環保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違法了環保有關規定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

標籤:環保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