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一、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三、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強制措施其實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標籤:強制措施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