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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中心城區徵地補償標準區域是哪些?

一、相關規定

婁底市中心城區徵地補償標準區域是哪些?

1、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並直接辦理婁星區範圍內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範圍內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按市政府規定實行集中統一安置。

2、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對被徵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個人給予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應當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配合搞好徵地拆遷安置工作。

3、建設用地呈報説明書、徵用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依據、農業人員安置途徑、拆遷户的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場、街道)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徵地範圍確定後,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個人在徵地紅線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搶挖糞池、搶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增加其他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補償。糧食、民政等部門應停止向徵地範圍內的村、組遷入户口,凍結徵地範圍內村民的分户。被徵地村、組沒有承包地的“掛靠户”,在徵地時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5、徵地紅線範圍內違法違章建築、構築物(臨時設施),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6、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徵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如未如期辦理登記手續的,以調查和測量的結果為準。

7、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8、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場、街道)和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被徵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積極做好羣眾的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批准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鄉(鎮、場、街道)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9、對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拆遷安置補償爭議不得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綜上所述,婁底市中心城區徵地補償標準區域的劃定是要根據當地政府公安統一劃定,徵地的範圍由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分後張貼告示,告知當地人民。要注意的是徵地的補償標準是有國家明確規定的,如果發現所得補償與國家實際規定的不符,可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