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徵地補償款什麼時候發放?
一、湘潭市徵地補償款什麼時候發放?
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時間一般是按照雙方的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內容,根據補償協議要求的時間和以土地管理部門答覆為準進行發放的,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户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先發款後佔地,這是正常程序。土地徵收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需要各級政府審批,甚至國務院審批,同時,一般土地徵收程序違法,補償方案依據國務院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以及審批通過的補償方案而定,並且被徵地人有知情權,不得隱瞞,需要公告、聽證等,可以對徵地合法性進行調查。
二、徵地補償費如何發放?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是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實施,而且發放的時間是以協議的時間來進行確定,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實償款遲遲不發放,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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