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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杭區非農徵地補償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通俗點講就是城鎮土地和農村土地;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以及大部分省份的徵地補償規定,農業用地與非農用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是不一致的,一般而言農業用地的補償標準要低些。那麼,餘杭區非農徵地補償依據的規定是什麼?詳情見下文。

餘杭區非農徵地補償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餘杭區徵地區片綜合價標準和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餘杭區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和《關於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見》(浙土資辦〔2014〕6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區徵地區片綜合價標準和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地區片綜合價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徵地區片價”。

1、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土地補償按不同區片以畝為單位進行補償,實行同片同價。其中,徵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的一級區片補償標準為3、55萬元/畝;二級區片3、43萬元/畝;徵收林地、未利用土地補償費減半計算,一級區片為1、78萬元/畝,二級區片為1、72萬元/畝;徵收鎮(街)、村集體和被徵地組徵地涉及農轉非人員安置完畢後的所剩餘土地(簡稱:橡皮地)按以下標準一次性進行補償:一級區片6萬元/畝、二級區片5、85萬元/畝。

2、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安置補助費標準全區統一為2、5萬元/人。核定徵地安置人數時,涉及被徵地所在組人均耕地之比高於1、0的按1、0計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被徵地所在鎮(街)、開發區按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三)區片範圍。根據區片地理位置的優劣和土地利用現狀的不同對區片進行劃定,具體如下:

一級區片:喬司街道、南苑街道、臨平東湖街道、星橋街道、運河街道、崇賢街道、倉前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餘杭街道、閒林街道、塘棲鎮、仁和街道、瓶窯鎮、中泰街道。

二級區片:徑山鎮、黃湖鎮、鸕鳥鎮、百丈鎮。

二、調整徵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政策

(一)參保對象與繳費標準

從2014年7月1日起,發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時,按發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當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最低標準一次性繳納10年保險費(以下簡稱“10年養老保險費”)。

(二)資金來源

1、“10年養老保險費”的資金來源:

(1)徵地農轉非人員用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

(2)不足部分由政府在收繳的參保補助金、徵地風險準備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

2、參保補助金、徵地風險準備金來源: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每畝按發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當年“10年養老保險費”繳費金額標準繳納參保補助金、徵地風險準備金。招拍掛出讓用地,由做地主體承擔;其他形式用地,由用地業主承擔。

(三)養老保險關係銜接轉移

1、本通知實施前,應實行養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徵地農轉非人員,在發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年後轉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以下簡稱轉保),統一按2014年“10年養老保險費”繳費金額標準繳費,原養老基本生活保障繳費金額可用於抵繳,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其中,2012年4月1日前的養老基本生活保障繳費金額按4萬元確定。記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仍按實際金額的8/18確定。

2、至法定退休年齡時,實行養老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繳納(含轉保)“10年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又不願繼續繳費的徵地農轉非人員,保險關係可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的次月(參保時已超過60週歲的,從辦理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次月),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保險金,若計發的養老保險金低於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的,應予以補足。其中,參保時女性已年滿50週歲的,從辦理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次月,按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5%計發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至60週歲。

3、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享受的統籌外項目、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5%補差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在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徵地風險準備金和其他資金中列支。

三、實施就業援助,促進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和創業

被徵地人員農轉非後,在就業、培訓、再就業政策上享受城鎮人員同等待遇。

(一)免費為徵地農轉非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申請生活補助。

(二)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

(三)勞動年齡段內的徵地農轉非人員,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税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

四、積極支持發展農村經濟

為積極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區委〔2012〕53號)和區政府《關於批轉〈餘杭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餘政辦〔2013〕24號)文件精神,對1999年1月1日以來被徵收耕地面積佔全村1998年底耕地數30%以上的,安排村級留用地,用於保障被徵地農民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並在規劃選址、招商引資、資金保障、土地出讓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

五、加強徵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

為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土地徵用款分配方案的制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所在村(社區)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程序到位,不得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六、加強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有關部門及各鎮街(開發區)要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做好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相關工作。

七、通知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即2014年7月1日後發佈的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其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按本通知執行。原徵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關於重新公佈徵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的通知》(餘政發〔2012〕64號)同時廢止。

餘杭區非農徵地補償依據的是餘杭區人民政府發佈的徵地公告等相關文件確定的。政府進行徵地之前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制定相關補償標準,明確補償項目,並向社會大眾進行公開,並且需要舉辦聽證,這樣才能確保被徵地羣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