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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雙橋徵地補償都有哪些標準

鄭州作為我國中原地區的重要城市,在城市發展和城市建設方面都需要進行大量的土地徵收。相關的鄭州市進行了相應的土地徵收標準的制定,對被徵收者實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的相關補償這類土地的使用者。

鄭州雙橋徵地補償都有哪些標準

一、徵地補償新標準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鄭政文〔2014〕142號)、《河南省林業廳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經濟林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林經〔2013〕48號)文件有關規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鄭州市201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設徵收土地的批覆》(豫政土〔2013〕485號)文件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定了《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相關的費用補償是我國對這類土地的使用者的投入的一種補償,相關的補償標準法律中都有着嚴格的規定。被徵收土地者如對補償金額不服的,可以進行相關的行政訴訟,來解決這類補償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土地徵收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