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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地拆遷補償爭議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但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到第十八條對管轄法院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説,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但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徵地拆遷的主體一般是區縣級人民政府,因此,很多第一審徵地拆遷案件就在中院審理,或者由中院指定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審理,徵地拆遷案件管轄權關係重大,當事人遇到這類問題最好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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