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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在這幾個期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規定,在這幾個期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縱觀中國歷史,隨着男性在社會生產力發展中佔據主導地位,“男主外,女主內”的婚姻家庭模式初顯,父系社會逐漸取代母系社會,雖然生產效率提高了,但由此帶來的副作用是女性社會地位的低下,“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思想是對女性沉重的壓迫。

隨着新中國成立,新社會女性的角色被重新定義,女性參與社會生產工作,社會地位明顯提高,男女平等在法律層面得以確定。

但不可否認,重男輕女等腐舊觀念尚未完全從人民頭腦中肅清,為防止婦女權益遭受侵害,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對女性予以特殊保護,這是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男女平等至關重要的一步。

從生理角度來講,在一些特殊時期,女性有其脆弱性,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女性承擔着生育子女的責任,在懷孕、分娩等特殊時期,女性的身體負擔較重,身體心理都處於較為脆弱的狀態,因而更加需要男方的照料,男方必須在這些期間履行對妻子的扶助義務,不適宜在這時提出離婚,以免對妻子的精神造成傷害,影響妻子、胎兒的健康和安全。

綜上,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保障女性合法權益的規定以及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民法典明確規定:這3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充分理解本法條,我們需要精準把握上述三個期間的含義,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01 三個期間的具體含義

(一)“懷孕期間”的含義

從法律角度來講,懷孕期間通常指夫妻雙方因發生性關係而造成的,但並不排除女方在婚前或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期間。

在具體的時間節點上,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終止妊娠)的一段時期,這裏的受孕不限於自然受孕還包括人工受孕,分娩不限於自然分娩包括剖腹產,終止妊娠則包括自然終止和人工終止。

(二)“分娩後一年內”的含義

從法律角度來講,當胎兒脱離母體,作為獨立個體而存在時,即為分娩。

無論順產還是剖腹產,無論胎兒娩出時是否死亡,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

只要女方有分娩之事實,無論胎兒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論胎兒出生後是否死亡,均應受到一年期間的限制。

(三)“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含義

終止妊娠,即懷孕狀態的結束,指母體承受胎兒在其體內發育成長的過程的終止。

自然終止妊娠主要是指胎兒因患有嚴重疾病停止發育,人工終止妊娠通常由於女方意外懷孕、孕婦患有妊娠期嚴重疾病等而採取的醫學方法。

終止妊娠對女性的身心健康會產生很大影響,因而在此期間應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02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規定限制

原則上,女方在上述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如果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不盡撫養嬰幼兒的義務,嚴重消耗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對於男方提起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那麼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指哪些情形呢?

(一)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因婚前或婚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才導致其懷孕、分娩或終止妊娠的;

(二)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安全或嚴重侵害男方合法權益的;

(三)女方對男方實施家庭暴力,致使男方無法忍受的;

(四)女方對幼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03 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3個問題

(一)本法條僅是對男方訴權的限制,並未實質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只不過在上述三個特殊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因此本條文並未違反婚姻自由原則,也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二)女方在上述三個期間提出離婚,往往出於某種急迫的原因,如果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申請,反而不利於對女性、胎兒的保護。

因此,女方在這三個期間提出離婚,或者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不受本法條限制。

(三)解除同居關係不適用本法條的規定。

同居關係僅為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其與受到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在身份、財產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

本法條僅適用於具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不適用於同居關係。

當然,同居關係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可以參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講到這兒,希望女性當事人在婚姻中應當更多瞭解法律規定,以期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