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園徵收按什麼賠償給被徵收人
一、果園徵收按什麼賠償
果園的徵收補償標準主要是:
1、土地補償: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2、附着物補償:果園中間種的地表農作物及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如銀杏樹、葡萄樹等),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專家評估確定;
3、預期收益折現補償:通常依照有權單位專家評估確定;
4、基礎設施補償:按照被搬遷户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二、被徵收人的權利
1、獲得徵收補償和安置的權利
一般來説,能得到的房屋徵收補償包括以下幾種:
(1)房屋主體所有權補償,根據房屋權屬證書來確認是否具有產權、是否應當得到徵收補償。
(2)附屬物所有權補償,徵收房屋附屬物是指屬於被徵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異地使用或異地使用會影響其功能的財物及相關設施。但是房屋結構及本身所含有的門、窗及水電設施屬於房屋主體估計範圍,不屬於附屬物評估範圍。
(3)院落、空地補償。徵收房屋的同時也損害了被徵收人對房前屋後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權,因此,徵收部門應當對此予以補償。
對出徵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①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②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③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有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徵收補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指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通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徵收部門支付貨幣以取得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調換指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貨幣補償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3、對市、縣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為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裁決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接到該裁決結果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耽誤了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在涉及到土地徵用的時候,如果之前土地上面是果園的話,那就會對果園進行徵收。對於被徵收人而言,並不是無償的貢獻出自己的果園,徵收人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當地的徵收標準,給被徵收人一定的補償,這就是我們説的果園徵收補償。但是各地對果園徵收的補償規定是不同的,於是最終計算出來的 補償金額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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