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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有農村安置補助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外嫁女能否享有農村安置補助費?

所以,要想有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償費,首先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那麼,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是如何認定的呢?外嫁女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又該怎麼認定呢?

對於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包括《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只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般而言,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認定:“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足以認定某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而對於外嫁女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集中在“户口”上,我國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説法,那麼,是不是外嫁女只要出嫁之後户口就必然轉入夫家呢?主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一、農嫁農

按照民間的習俗,嫁女嫁至夫家之後,成為夫家的成員,如果夫傢俱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那麼,外嫁女必然隨夫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論婚後户口是否遷移,自其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時起,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因此,當新遷入的集體經濟組織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的外嫁女。

二、農嫁非農

外嫁女嫁入了非農業户口的夫家之後,實踐中從保護外嫁女的權利出發,認為只要外嫁女沒有將户口遷入夫家,則應認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若外嫁女自願將户口遷入了夫家,應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的外嫁女。

三、喪偶或離婚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實踐中認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户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如果户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集體經濟組織在遇到徵地拆遷時,計算安置補助費時應該包含此類型的外嫁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