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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許可證合同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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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許可證合同的種類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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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做不同的分類。一般情況下,根據供方授予受方的技術使用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將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分為以下幾種:

(1)獨佔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佔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2)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向、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3)普通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不僅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許可合同。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許可合同。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即是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確切地説,應稱為國際技術使用許可合同,一般稱為國際技術許可證協定,是指跨越國境的當事人一方准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術並收取使用費,另一方獲得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並支持使用費的書面協定。

綜上所述,國際上對於技術的相互交流之間就會產生利益的交易而必須用協議的方式來規定權利和義務,而這樣的許可合同也會因為具體技術的使用方式以及交易的形式而發生變化,所以就有必要將合同分為多種來應對各種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