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是無因行為嗎
是的,債權讓與是相對的無因行為,原因的有效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效力,債權讓與的原因無效時,債權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受讓人利益之返還。並認為債權讓與的無因性不是絕對的,而是可由當事人依約定予以排除。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讓與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對整個社會財富的構成變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著名學者龐德曾指出:在商業的時代,財富主要是由請求權所構成。因此,通過立法規範,鼓勵債權讓與已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共同特點。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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