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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中適用債務抵銷的情形

1、破產法上的抵銷權人僅限於破產債權人,而民法上的抵銷權無此限制,與負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這種差異緣於破產製度本身的特徵。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不受債的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銷,以債務標的種類相同和兩者均已到期為條件。

破產中適用債務抵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