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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包含什麼

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包含什麼
律師解析:先訴抗辯權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債權人變更了住所難以對其行使權利。
2、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3、保證人明示或者默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4、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等。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消極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