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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別:
1、適用期間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適用的是保證期間,而債務加入適用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制度。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
2、所屬義務來源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是從屬於主債務的一種義務,具有一種附帶性。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於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
3、對責任的追償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