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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後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5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轉移後違約

本處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第三人同意履行後又反悔的,或者債務人事後徵詢第三人意見,第三人不同意向債權人履行的,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均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債務人可以代第三人履行;債務人不代為履行,應當賠償損失。第三人瑕疵履行的,瑕疵責任由債務人承擔。

所以,在債務轉移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原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