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什麼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連帶清償責任成立的情形有什麼?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
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2、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什麼情況下公司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足額出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
5、《公司法》第九十五條 【發起人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
法律規定和意思表示是連帶清償責任成立的兩個條件,滿足其中的任意一個,都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意思表示是指通過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可以成立連帶債務;法律規定是指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應該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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